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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這些變化!

    發布時間:2023-10-10 瀏覽次數:2716 作者:

    9月27日,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稐l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05年9月由陜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歷經2012年、2017年兩次修訂和2020年對個別條款的修正。

    本次條例修訂屬于實施性立法,通過對安全生產法進行補充、細化和量化,從領導體制、監管體制、基層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結合陜西省實際提出具體措施,做到制度設計來源于實踐、服務于實踐。

     

    此次修訂有哪些變化

     

    新增了哪些內容

     

    一起來看

     

    ↓↓↓

     

     

     

    一、總則

     

    在明確責任上,修訂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進一步細化,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相關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協調機制,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制定相關行業規范和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管和執法。

     

    其他部門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行政許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相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細化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考核獎懲要求,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檢查、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安全生產獎懲、應急預案管理、事故報告和事故應急救援等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崗位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嚴格落實和考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修訂:對從業三百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由“配備不少于3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修訂為“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新增: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方面,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須對三類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做好記錄考核。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下列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涉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組織培訓,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的,應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培訓質量。

     

     

     

    新增: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整治內容,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治理結果等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修訂:在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方面,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企業由“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修訂為“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和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新增:對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管理,要求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并進行事故隱患排查等。

     

    第二十七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事故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報告。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排除事故隱患。

     

     

     

    修訂:進一步完善對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的相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條 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新建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筑壩、干式堆存等安全生產水平較高的筑壩方式。

     

    尾礦庫閉庫工作以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新增: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安全規定,按照相關規定許進行檢修和日常巡查。

     

    第三十一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和日常巡查,及時排除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隱患。

     

     

     

    新增: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外包單位,企業集團下屬企業,中央企業、省屬企業新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進行審核,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企業集團總部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加強對分包單位等關聯單位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實行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

     

    中央企業、省屬企業新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相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隱患治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在遴選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核供應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風險管控情況。

     

    修訂:進一步細化了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并明確多項禁止行為。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執業活動,出具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應當客觀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許可業務范圍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

     

    (二)出具失實或者虛假報告;

     

    (三)出租、出借資質,或者將資質提供給他人掛靠使用;

     

    (四)違法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序和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按照規定需要到現場進行勘驗和檢測檢驗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現場工作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意見,應當及時落實。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嚴格檢查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及時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建設相關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社會監督員。

     

    社會監督員可以向聘任單位提出對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反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家、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

     

     

     

    修訂:進一步明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根據檢查情況分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六)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對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實施監督核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對于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組織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專業技術檢查員或者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等工作。

     

     

     

    修訂: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由“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修訂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明確了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幾種情形。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依法歸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有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行為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具體措施。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檢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工作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新增: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演練的效果評估及評估報告作出具體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修訂:在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方面,“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現場處置”修訂為“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

     

    第五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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